中新網10月18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桃園1名警員對拒捕且要開車逃逸的通緝犯連開3槍,致通緝犯大出血身亡。警員被臺灣地區“最高法院”判刑6個月,臺灣高等法院還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150萬元新臺幣,不得上訴。臺灣學者朱學恒質疑法官到底有沒有常識。
法院判決指出,桃園市警員葉驥2014年2月獲報疑似有人變賣贓物,前往追查,看到通緝犯羅文昌形跡可疑又準備倒車離開,于是上前攔阻并喝令“停車”、“不要動”。羅文昌倒車拒捕,葉驥對空鳴槍示警,羅文昌仍繼續踩油門倒車,于是葉驥對羅文昌腿部射擊3槍。羅文昌因子彈貫穿大腿動脈,大量失血身亡。
法院審理時,葉驥辯稱是為阻止對方沖撞逃逸,情況緊急,出于正當防衛而朝對方腳部開槍。
但法院一審、二審、三審都認定,根據錄像畫面,羅文昌雖倒車拒捕,但并未沖撞、攻擊或威脅警員生命安全,警員連開3槍致羅男死亡,超過逮捕和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考慮他自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臺灣學者朱學恒質疑,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到底有沒有常識?讓拿著1把手槍的警察要做“美國隊長也做不到的神跡”,然后,因為警察做不到,桃園市政府就要賠償。“你是把民眾的稅金當成你無知送人的零用錢嗎?”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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