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從四個方面規定了36條措施。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若干措施》是最高法歷史上,首次發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系統性、綜合性措施,也是首次發布的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規范性、實效性措施。
據了解,《若干措施》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為主題,以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為主線,從四個方面規定了36條措施。其中有12條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全面保障臺灣同胞的訴訟權利;有9條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為臺灣同胞提供優質司法服務;有7條措施涉及加強司法組織機構建設,為服務臺灣同胞進一步健全保障機制;有8條措施涉及擴大臺灣同胞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絕大部分條文內容均為首次規定在最高法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據統計,2008年至2018年間,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涉臺案件年均達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
2018年2月28日,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等29個部門聯合發布實施了《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為各項措施落地落實提供法治和司法保障,特別是對于臺灣同胞、臺灣企業基于“惠及臺胞31條措施”享受國家各項政策優惠、補貼、獎勵、激勵、準入等同等待遇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矛盾與糾紛,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
姜啟波表示,出臺《若干措施》,一方面是要將對臺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各項舉措梳理好、總結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根據新時代兩岸融合發展的新形勢、臺灣同胞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研究制定新的具有針對性、實效性的舉措,更好發揮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方面的職能作用。
比如,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調研中,部分臺灣同胞向法院反映,因臺灣當事人通常在大陸沒有戶籍,也沒有經常居住地或者單位,難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該證明。針對這一問題,《若干措施》專門規定,對于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人民法院可予認可。
再如,針對涉臺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許多臺灣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近親屬有在審判羈押期間會見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專門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會見申請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準許。(記者 孫滿桃)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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