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7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為利于大陸配偶(簡稱“陸配”)親子團聚,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14日表示,13日通過松綁大陸配偶定居留規定,“陸配”離婚后仍可繼續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年限,也由4年縮短為2年。
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表示,現行大陸配偶離婚后,若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臺居留。為利于親子團聚,內務主管部門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松綁相關規定。
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指出,將來“陸配”離婚后,對子女有撫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恢復損害之虞,則可繼續在臺居留,照顧未成年子女。
此外,內務主管部門表示,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才能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
該部門指出,這次也一并修法,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
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指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報行政機構審查核定。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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