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臺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臺獨”分裂活動,特別是賴清德就職時拋出的新“兩國論”,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對“臺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必然要求。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于6月21日發布施行。
《意見》共計22條,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范等作出非常明確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有力依據。
《意見》明確細化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對“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作出規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明確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也明確了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操弄“漸進臺獨”、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正義力量,都適用于分裂國家罪的情形。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意見》專門規定“臺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這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給“臺獨”頑固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回頭是岸。
《意見》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并對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意見》在附則中規定,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這為“臺獨”頑固分子其背后的政治金主敲響了警鐘,若執意資助“臺獨”頑固分子,必按分裂國家罪懲處。
出臺這份《意見》針對性非常強,就是針對那些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臺獨”頑固分子,明確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依法懲處。對那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意見》運用司法手段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展現了大陸懲“獨”堅定決心和意志,是大陸打擊“臺獨”挑戰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做到有法可依,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其目的除了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更是警醒“臺獨”頑固分子及早懸崖勒馬,回頭是岸,若負隅頑抗,必遭到法律嚴懲,從而形成“反獨遏獨”促統的氛圍。
此前大陸已公布10名“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包括蕭美琴、蘇貞昌、游錫堃、柯建銘、吳釗燮、顧立雄、蔡其昌、林飛帆、陳椒華、王定宇。這些“臺獨”頑固分子是否改弦易轍,放棄“臺獨”主張,還有待觀察。接下來新一波“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將會有誰?就看哪些“臺獨”分子跳得歡,成功入圍“臺獨”頑固分子清單了。
《意見》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公布,在法律層面強化了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法律事實,表明了國家司法機關對臺灣地區的管轄權,展示出兩岸關系發展的主導權和主動權始終在大陸一方。
《意見》出臺后,臺灣陸委會作出回應,聲稱大陸對臺灣“不具司法管轄權”,大陸法律對臺灣人“毫無約束力”。看來臺灣陸委會還生活在真空中,睜眼說瞎話。境外不是法外。現在大陸司法機關雖然無法到臺灣抓捕“臺獨”頑固分子,但大陸可以依法缺席審判“臺獨”頑固分子,全球通輯。再者兩岸統一后,這些“臺獨”頑固分子還往哪里逃?等待他們的將是歷史的審判和法律的嚴懲。
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軍事上、經濟上,包括“圍島”軍演,以及中止ECFA部分關稅減讓等等,打擊“臺獨”絕不手軟。反制、打擊、懲戒“臺獨”極端分裂勢力已納入國家治理范圍,讓“臺獨”頑固分子無處藏身。
祖國統一進程正加速向前推進,祖國完全統一終將實現,這一歷史大勢不可逆轉。那些“臺獨”頑固分子要看清這一歷史發展大勢,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和僥幸心理,唯有放棄“臺獨”主張,重回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政治基礎,兩岸才能開太平謀發展。若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繼續“臺獨”路線,與外部勢力沆瀣一氣“反中抗中”,必將遭到法律嚴懲,甚至軍事打擊。(文/言未央 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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