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蓮》
華商連線
導演馮小剛可能沒想到,其執導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在下線后竟惹上官司——廣東增城農婦潘金蓮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其與同名小說作者劉震云等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3月21日,此案在北京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將于4月19日宣判。
廣東潘金蓮:索賠1000元
影片《我不是潘金蓮》根據劉震云同名小說改編,講述一個叫李雪蓮的女人,因被丈夫污蔑為“潘金蓮”,在十多年的申訴中,堅持不懈討公道的故事。
潘金蓮起訴導演馮小剛、編劇劉震云等電影制作方和原著出版商共9人。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馮小剛、劉震云等均未現身,只委托了律師參與庭審。潘金蓮則因身體原因沒有到庭。
華商報記者從潘氏宗親會獲得了潘金蓮的起訴狀,其中寫道:“據中華書局出版的《清河縣志》第0781頁記載:潘金蓮乃是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賢妻良母。而劉震云卻歪曲歷史事實,寫作《我不是潘金蓮》一書,將潘金蓮丑化成不正經女人的代名詞……在該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的旁白中說‘自宋朝到如今人們都把不正經的女人叫潘金蓮’既歪曲史實,更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潘金蓮在起訴狀中稱,該電影的出品、預告、宣傳及上映給她和家人、家族名譽造成重大損害,“隨處可以聽到對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熱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她要求馮小剛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馮小剛、劉震云等人的代理人則認為,該電影中的潘金蓮是指歷史小說中的潘金蓮,而非原告廣東增城的潘金蓮。“歷史人物與現實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是兩碼事。”被告方認為電影并未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不同意庭外調解。
潘金蓮堂弟:索賠只是象征性的
22日晚,華商報記者聯系上潘金蓮的堂弟潘新發,他拒絕了記者采訪潘金蓮本人的要求。潘新發說,堂姐今年60歲,六七年前得了鼻咽癌,如今已是晚期,長期化療后,聽力基本消失了。而且,“堂姐就是個農婦,IQ(智商)也不是很高,你問她什么,她都答不上來。”
為何這樣一位農婦要起訴馮小剛侵犯名譽?潘新發說,去年《我不是潘金蓮》上映前做宣傳,幾位潘氏宗親會成員看到預告片后非常氣憤,認為影片本和潘金蓮沒關系,“馮小剛為了票房,硬把潘金蓮扯進去,說她是‘不正經的女人’,這傷害了我們潘氏族人的心。”去年9月,潘氏宗親會發起為潘金蓮正名行動,并在安徽合肥舉行座談會。經討論,潘氏宗親會在幾個潘氏微信群中號召找一個潘金蓮,由她出面起訴馮小剛。潘新發主動提出,自己的堂姐就叫潘金蓮。在征得堂姐及其兩個孩子同意后,潘新發從中協調,委托律師起訴。訴訟費由一位潘氏宗親贊助。
潘新發說,潘金蓮的兩個孩子都已30歲左右??墒菑男〉酱螅麄兌疾桓以谕馊嗣媲疤峒白约耗赣H的名字。“小時候,村里的孩子欺負他們,就在上學路上喊某某母親是潘金蓮,引來一路嘲笑。”對于網友質疑起訴是“碰瓷”、炒作,潘新發表示,起訴馮小剛不是為了錢,索賠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只是象征性的,是想借此案給潘金蓮“正名”,也希望能以此提醒文藝創作者“不要再拿潘金蓮說事,不要隨意傷害一個族人”。“我們潘姓和馮姓同為周文王后代,將心比心,如果臺詞改為‘自宋朝以來,人們都把壞男人叫做馮小剛’,馮小剛心里會好受嗎?”
“找過幾個‘潘金蓮’都不愿出庭”
潘氏宗親會媒體聯絡人潘利求告訴華商報記者,最初,潘氏宗親會原本打算以潘氏后人的名義起訴,但被告知沒有資格做原告主體,無法立案,只有現實中的潘金蓮才可以成為原告主體。他們查詢得知,全國共有1000多人叫“潘金蓮”,她們大多生活在偏遠農村,因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沒聽說過“潘金蓮”,才取了這個名字。潘利求說,她找過好幾個潘金蓮,但她們聽完后都覺得這事不光彩,不愿出面,最終只有廣東增城的潘金蓮同意做原告主體。
刻畫潘金蓮形象的文學影視作品很多,為什么只咬住《我不是潘金蓮》不放?潘新發坦言,因為馮小剛名氣大,“我們沒有必要挨個告,能‘殺一儆百’就行。”潘新發認為此案沒有勝算,但“能引起議論目的就達到了。” 華商報記者 劉苗
>>律師說法
無法證明潘金蓮系特指不構成侵權
和影視作品人物重名的真人很多,都可以起訴嗎?這種起訴理由成立嗎?
昨日,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張建鋒主任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想要起訴只要符合: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證據(立案不會去審查證據的真假);四屬于受理法院管轄。“只要是符合這四個條件的,任何人都可以起訴,只是結果是贏是輸不一樣而已。”
《我不是潘金蓮》是否構成侵害原告潘金蓮的名譽權?張建鋒表示,這主要看三個方面:第一,其塑造的人物是否具有排他性。“人物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現是與現實中人物的基本特征相同,熟悉現實中人物的人讀了該文學作品便能指明書中人是指現實中特定的人物。本案中,潘金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說一看電影中的潘金蓮指的就是被告。”第二,是否有侵權的主觀過失過錯。“這個影視作品基于虛構小說改編,而不是紀實性的文學作品,并且本案中潘金蓮的名字在歷史上早已存在,而被告用這個名字在后,所以說被告是不存在主觀過錯的。”第三,作品中的內容是否有侮辱、誹謗受害人的違法內容?這個侮辱誹謗的認為是否特指原告?兩者之間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個影視作品中并沒有特定的侵害對象,也沒有給特定人的名譽造成損害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基于以上三點來看,張建鋒認為,原告的起訴理由站不住腳,不構成侵權。 華商報記者 劉苗
>>網友評論
要吿就告施耐庵
這個訴訟案一披露,圍觀的網友們也是“炸”了:馮小剛導演估計從未想過,自己會因導演一部與歷史小說中人物同名電影而被訴,大家紛紛表示這也太不可思議了吧!
有網友說,哎呦,告錯人了,用現在社交網絡來說,馮小剛就是個“轉發”者,充其量在“轉發”時加了“評論”。幾百年以來,“轉發+評論”潘金蓮的人多了,冤有頭,債有主,原帖是施耐庵發的,好像羅貫中也參與了,潘金蓮應該去告施耐庵和羅貫中。 據《揚子晚報》
(責編:kita)
責任編輯: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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