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2018年杭州中院的一份關于張若昀涉違約糾紛的裁定書曝光,裁定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華策公司作為甲方、夢都公司作為乙方、張若昀作為乙方藝人、張健作為丙方,各方簽訂了《合作協議》。
有張若昀的粉絲表示,合同甲乙丙三方是華策、夢都和張健。張若昀雖然作為乙方藝人存在,但是他的影視約并不在夢都,而是從14年開始就在自己的工作室里,因此與違約合同無關。
18日, 張若昀在發文回應涉1.4億違約糾紛一事時,稱“沒簽過約,未曾收錢”,工作室也稱自2014年成立以來一直獨立運營張若昀的演藝事務,從未委托任何第三方作為其演藝代理機構。
據了解,有爆料稱,2016年12月,華策以每部戲片酬5000萬元的價格,與夢都影業及其核心藝人(張若昀)簽署合作協議,約定張若昀在2017年4月-2019年9月期間,出演華策投資拍攝的4部影視劇,協議總酬金2億元。華策向夢都影業支付了1.5億元,并向張若昀提供了多個影視劇項目,但均被其拒絕。因藝人不配合,華策和夢都影業的合作只能擱淺。
2019年6月,華策提起了仲裁,要求夢都影業返還剩余1.4億元片酬和違約金,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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