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名譽侵權案件中,導演陳凱歌被法院認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憶錄中構成了對當事人邱路光的侵權。此后陳凱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判決中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根據當事人邱路光申請,法院刊登判決書部分內容向社會公示。
公告顯示,原告邱路光與被告陳凱歌名譽權糾紛一案,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即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邱路光申請執行,法院現將判決書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決認為,名譽,指社會對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隱私,通常是指個人的私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和行為上所不愿公開的一切秘密。
庭審中,陳凱歌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實際放棄了答辯的權利。被告陳凱歌在不能證實自己所描述情節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在一定范圍內勢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陳凱歌應承擔相應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
判決同時顯示,“如被告陳凱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布,相應費用由被告陳凱歌負擔。”
責任編輯:肖舒
特別聲明:本網登載內容出于更直觀傳遞信息之目的。該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該內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請及時與ts@hxnews.com聯系或者請點擊右側投訴按鈕,我們會及時反饋并處理完畢。
- 天鏈二號成功發射 天鏈二號01星是什么? 天鏈二號0有什么作用2019-04-01
- 錢寶網案一審開庭 張小雷個人資料做了什么將會被判多久?2019-04-01
- 核電重啟確認什么梗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稱會有核電項目陸續開工2019-04-01
- 最新娛樂資訊 頻道推薦
-
青春斗丁蘭有幾個男朋友?青春斗丁蘭結局是什2019-04-01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