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壁畫、城市家具的好壞是一個城市環境品質的重要體現。近日,《廣州市促進城市公共藝術建設發展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正式印發實施,也是廣州首個針對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由政府投資的、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廣場和公園應配置雕塑等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新建航站樓、火車站、地鐵站等需配置雕塑
《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藝術。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藝術建筑的設計、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辦法》對需要配置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項目作出了明確規定:一、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筑;二、航站樓、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場站;三、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廣場和公園。
與此同時,《辦法》還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鼓勵和引導其他新建建設項目配置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公共藝術建(構)筑物金額不受限
對于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造價,《辦法》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新建建設項目位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外的,建設工程造價二十億元及以內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投資金額不低于本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建設工程造價超過二十億元的,超出部分的投資金額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一。新建建設項目位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二十億元及以內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投資金額不低于本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六;建設工程造價超過二十億元的,超出部分的投資金額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其投資總金額不高于本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引入社會資本建設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其投資金額不受限制。
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
此外,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如項目所在區域實行地區城市設計師制度,還需征求地區城市設計師意見。
《辦法》還將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納入規劃,其中規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重要景觀地區城市設計時,需編制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專章,明確設計要求。經批準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設計要求應納入規劃條件。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權屬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維護,保證其完好、整潔。
責任編輯: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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