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侵吞、挪用集體資金超過300萬元 福建明溪一村干部獲刑
人民網明溪5月31日電 村干部本應為民辦實事,造福一方百姓,而福建省明溪縣的馮某卻利用在村委會工作的職務之便,侵吞、挪用集體資金超過300萬元。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當庭判決被告人馮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當天,明溪縣100余名鄉鎮、社區以及村干部到場旁聽。
2011年至2015年6月,馮某在擔任明溪縣某村委員會出納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支付名目,偽造支付附件及審批人、證明人簽名的方式,侵吞村集體資金共計人民幣315806.5元。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馮某在擔任村委會副主任和出納期間,利用管理村財務及保管村民小組現金支票、法人和財務用章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列取款名目、偽造征地補償發放名冊附件材料的方式,從村委和村民小組的賬戶中支取集體資金共計人民幣282.3萬元用于個人購買股票進行營利活動。
明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身為村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單位資金315806.5元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馮某同時作為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資金共計2823000元,用于營利活動,或挪作他用超過3個月未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自首情節,且在提起公訴前退還全部款項,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村委會干部雖然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但在履行相關管理職責過程中也有相應的權力,不論村干部還是國家公職人員都要慎重對待手中的權力,加強自律,自覺接受監督,做到時刻警醒,守住底線,不碰“紅線”,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犯法律。(張平 黃太有 張子劍)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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