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7月27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省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該法規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同時廢止。法規對“釣魚執法”“以罰代管”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法規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為實施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不得將行政執法產生的收入同本機關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處置罰沒財物。
法規還設置了法律責任,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未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的,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置罰沒財物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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