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釣魚執法”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從事執法
《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峽網7月30日訊 (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我省1992年通過的《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同時廢止。條例設置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證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個專章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的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作出細化的規定,對“釣魚執法”“以罰代管”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為實施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不得將行政執法產生的收入同本機關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處置罰沒財物。
此外,條例禁止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行政執法,規定在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從事勸阻、宣傳、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申請、送達文書等輔助性事務。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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