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通報多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1、大田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鄭際桂違規收受禮品購物卡問題。
鄭際桂在擔任大田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分別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節收受開發區部分工程項目承建商涂某某送給的硬殼中華香煙4條、干紅葡萄酒1箱和新華都購物卡4張(每張面值500元,計2000元)。2019年4月,大田縣監委給予鄭際桂政務警告處分,并追繳違紀款項。
2、大田縣農科所原所長周高山違規國內公款旅游等問題。
經查,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周高山在擔任大田縣農科所所長期間,利用前往廣西桂林、廣東湛江、海南儋州參加相關業務研討會之機,分別攜帶妻子、女兒等人一同前往,將妻女等人產生的差旅費計人民幣13690元在大田縣農科所財務賬上報銷。此外,周高山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6月4日,大田縣監委給予周高山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大田縣太華煤礦原礦長陳新樓違規公款吃喝等問題。
經查,陳新樓在任太華煤礦礦長期間,于2017年12月6日,違規將個人接待安排在太華煤礦食堂用餐,并將接待費用660元在太華煤礦報賬列支;于2017年度,違規審批同意太華煤礦公款列支酒款、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計10825.5元。2019年3月,大田縣太華鎮紀委給予陳新樓同志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款項予以收繳。
4、梅列區林業局(農林水利局)原局長程章鴻違規公務接待、轉嫁招待費等問題。
2014年至2017年,程章鴻在擔任梅列區林業局(農林水利局)局長期間,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存在無公函接待、同城接待和超標準接待等問題,同時還將招待費、酒水、發放津補貼等開支共計359371元轉嫁下屬單位列支。2018年9月,梅列區紀委給予程章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追繳違紀款項。
5、永安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正科級干部謝明江違規使用公務加油卡問題。
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謝明江在擔任永安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便,將其保管的3張公務加油卡副卡多次為自己及其朋友私家車加油,加油金額共計15200元。2019年5月,永安市紀委給予謝明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追繳違紀款項。
6、永安市婦聯幼兒園原園長吳秋英違規發放節日福利等問題。
吳秋英在擔任永安市婦聯幼兒園園長期間,于2016年至2018年,違規給教職員工發放節日福利物資共計人民幣57022元;于2013年12月及2014年11月,以教師加班工作餐費名義報銷個人在永安市音樂百度KTV消費的費用共計人民幣1040元;于2013年暑假期間,組織臨時聘用教師到廈門旅游,并于同年10月以學習考察費名義報銷該筆費用共計人民幣5562元。2019年 8月,永安市紀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對吳秋英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審查。
7、永安市槐南鎮副鎮長鄧曉斌違規報銷娛樂費用問題。
2013年4月、6月,時任永安市槐南鎮計生辦主任鄧曉斌兩次到永安市音樂百度KTV消費共計人民幣3950元,并于同年4月、6月、8月以招待費名義分五筆從槐南鎮計生辦報銷列支。2019年8月,永安市紀委對鄧曉斌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審查。
8、永安市貢川鎮龍鳳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嚴守美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
嚴守美在擔任貢川鎮龍鳳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期間,于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違規向社區工作人員和參與社區工作的貢川鎮政府工作人員發放津補貼共計人民幣25250元,其中嚴守美個人違規領取人民幣8800元。2019年8月,永安市貢川鎮紀委給予嚴守美黨內警告處分。
中紀委曝光!南平市一鎮鎮長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月10日,北京市紀委監委公開曝光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其中,因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等問題,懷柔區委原副書記、區政府原區長盧宇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近年來,因違規借車挨處分的黨員干部不在少數。例如,今年2月被開除黨籍的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其違紀情形就包括“向私營企業主借車供其家屬長期無償使用”。
借車,看似“小事兒”,卻決不可“小視”。
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中發現新型違紀行為。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經常打著“借用”的旗號,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更有甚者,通過民間借貸大肆獲取利益變相受賄,并堂而皇之地認為這些都不是大問題,不屬于違紀。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黨員干部向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借車,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力的異化和濫用。例如,廣東省四會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鄧志森,借用當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吳某價值50多萬元的進口越野車后,對吳某有求必應,為其大開綠燈,妨礙了公正執行公務,也由此埋下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的“伏筆”。
針對這類問題,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第九十條,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條例》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這里頭比較關鍵的一點,是區分“違規借用”與“正常借用”。“違規借用”強調的是,黨員干部與提供車輛的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如果是親屬、朋友之間的正常借用,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則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的是,上述規定是以真正的“借用”為前提,即黨員干部在借用時應有歸還的本意。如果是懷著非法占有的故意,打著“借”的旗號收受他人財物,就成了受賄行為,就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了。
還有一種情況。公車改革后,有的單位和領導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還美其名曰:“我借車主要是滿足工作上的需要,若有人問起來,就說是為了公事”。這樣是否就行得通了呢?
其實,公私之間有楚河漢界,并不允許隨便跨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就明確規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2014年7月,《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重申了這一規定。2017年12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按照這些規定,任何機關單位都嚴禁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否則就要受到依紀依法處理。
2013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鎮鎮長田林平指令隸屬于鎮政府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樟湖電力站,將一輛北京現代牌新車“借給”鎮政府,美其名曰“公車公借”,并要求樟湖電力站“好人做到底”,報銷使用該車產生的一切費用。2015年5月,田林平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其他4名責任人被追責。
違規借車,名為“借車”,實為違紀,黨員干部切不可自作聰明。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三明市紀委)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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