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8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林霞)福建全國人大代表洪波等31名代表聯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議案。
議案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施行已15年,現行部分規定已難以適應新時代要求,監督形式柔性有余、剛性不足,以至于許多條款長期處于休眠狀態。在立法框架方面,以大監督為導向將七種監督形式雜糅于一部《監督法》中,導致人大監督權實踐重點和重心的失焦;在立法技術層面,存在條文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無任何的法律責任條款、人大監督權啟動難等固有的缺陷。
洪波等代表建議,要提高《監督法》之法律位階,再以分部門立法模式構建人大監督權實踐的新局面。要在保持大會全體會議或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決定權不變的情況下,降低動議權門檻,為激活特定問題調查權奠定基礎。要建立雙軌制的特定問題調查權制度,一般性(經常性)調查權可由常設的專門委員會依職權啟動,但根據調查報告形成的任何有強制力的決議或決定,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作出。要改變委員長(主任)會議對啟動人大常委會特定問題調查權的提交審議決定權,增設一定人數的代表作為常委會特定問題調查權的法定動議主體。要增設“法律責任”章節,強化人大監督的剛性,擴充監督對象,因應權力結構調整的新局面。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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